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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與乙在熱炒店喝酒聚餐後,明知已不勝酒力,且不聽友人之勸,仍執意要開車回家,尚未抵達家門前,適逢警察機關因取締酒駕擴大臨檢,甲因全身酒氣而遭警察丙攔下,
警察丙欲對甲為酒精濃度測試,甲亦拒絕,此時甲將須負何種法律上責任?
解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
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因此若甲喝酒駕駛動力車輛後,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甲將會被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
車及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且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且警方亦可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將甲強制送醫抽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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