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本所於工廠登記及記帳已有多年之豐富承辦經驗,並已協助完成臨時工廠登記有眾多過件之服務實績,一直深獲服務客戶的口碑及推崇,為因應工廠管理輔導法於108年7月24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增訂第4章之1,明定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管理、輔導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之相關規範,本所亦提供協助原有未登記工廠及臨時工廠登記之客戶完成特定工廠登記之申請與輔導服務。
未登記工廠符合下列條件者,至遲應 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9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
一、105年5月19日前已從事物品 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
二、屬低污染事業。
三、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
四、非屬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基於環境 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五、非屬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報請本部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便服店
關鍵字:一百零八年七月二,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特定工廠登記,臨時工廠登記,工廠管理輔導法,總統修正,公布,增訂第四章之一,低污染之既有未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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