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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發)布日期:100-11-30 | |||||||||
| 內文: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3911 號令修正 | |||||||||
| 公布第 185-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
| 第 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 |||||||||
|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 | |||||||||
| 萬元以下罰金。 | |||||||||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 | |||||||||
|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舊法條文內容: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 |||||||||
|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 |||||||||
|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條文 | |||||||||
以下資料來自於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7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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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泥作
關鍵字:中華民國刑法,拘役,毒品,酒類,中華民國,動力,刑法,麻醉,藥品,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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