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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於日治時期雖有金融公司及金融組合辦理存放款業務,但因利率過高,經營成績並不理想,中小商工業者及一般人民頗感不便。日明治41年(1908)臺灣總督府制定臺灣農會規則及施行規則,日大正2年(1913)日總督府公布產業組合規則,亦即合作社法。日大正4年(1915)6月16日金包里據以創立信用組合,為當時臺北縣內第一個信用組合,其後各地信用組合如雨後春筍一般的陸續成立,新店地區之信用組合為日大正7年(1918)11月6日成立,組合區域包括新店庄、大坪林、直潭、青潭、平廣、龜山地區之新店信用組合及日大正8年(1919)11月13日成立,組合區域包括新店庄安坑地區之安坑信用組合。
民國34(1945)年光復之後政府為求社會安定仍保持農會之組織,惟自民國35年(1946)7月曾分為農會與合作社二者,自民國38年(1949)7月公布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方法,刻又改組合併為農會,並於內設信用部。民國64年(1975)6月1日奉命合併烏來鄉農會,正式更名為新店地區農會。服裝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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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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